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并没有取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的,应当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如果有结果加重行为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有什么
1、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有: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在具有结果加重的情形下,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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