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农民可以在户口所在乡镇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和缴纳保险费用,缴纳完毕,能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专网上查询到。
《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交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其中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一般由村确认,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一般由乡镇或所在企业确认,组织投保。
第五条,交纳保险金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从满60周岁以后。
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由个人分月交纳,集体适当补助。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的补助,都分别记在个人名下,由政府负责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第八条,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每月2-20元的不同投保档次。保险金可一次性交纳,也可趸交。
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投保对象迁往异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保险制度,原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人交纳的保险金的全部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后,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其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本人交纳保险金的本息。
第十一条,养老金领取从年满60周岁以后到死亡为止。根据交费标准及年数确定养老金数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不够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如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
第十四条,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还欠贷。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