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保管合同效力
仓储合同的效力如下:
1.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2.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二、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
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就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三、仓储合同有留置权吗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类,所以仓储合同有留置权。留置权在我国的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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