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
时间:2023-05-01 19:30:57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将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意见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统一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思想认识,提高惩治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水平。意见共34条,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出规定。

孙军工指出,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明确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意见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全文7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缓刑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1 16:45:03
查看缓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缓刑 最新知识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惩处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