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商标与商号的冲突
时间:2023-05-02 20:32:28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商号权高度相似。虽然两者在获取程序和成分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使用功能,特别是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可以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降低搜索成本的作用。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品牌与企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关系逐渐密切。消费者通常会将某一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制造商联系起来,甚至没有区别。例如,当人们看到“海尔”时,自然会联想到海尔公司及其家电产品。消费者不刻意区分商标和商号的法律性质。当商标和商号一开始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时,它们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可以说,商标和商号是同根兄弟。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有些偏颇,显然商号的保护要弱于商标。商标有一个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特殊法律。商标受行政法和司法法保护。侵犯商标权将受到严惩,甚至可以判刑。然而,商号却不是那么幸运

中国有两个主管商标和商号的部门,只有一个国家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许多障碍。首先,商标局将对商标本身进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类别中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不予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分类注册。二是商标异议。经初步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可以注册的,予以公告。公告即将公布。现在它被公布在网上,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在公告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并提出其认为该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原因是该商标不能注册。三是商标纠纷。即使商标已经注册,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以提出认为该商标不应当注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由此可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非常严格,会给权利人很多维权的机会。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同一商标不会出现在同一小类中,这基本上可以保持商标的民族独特性。但商品名称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一般来说,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搜索。如果他们没有找到相同的商品名,他们将被注册。商标只能保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因此,我国某一行业类别中只有一个“好妻子”商标,但全国同一行业的每个县都可能有一个“好妻子”的商号。商标与商号两种注册制度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法律根源,因为商标与商号可以相互注册,也可以相互注册,一些意图不纯的人利用这一点,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注册为企业商号,或者将与他人驰名企业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注册为商标。本文试图混淆货源与企业,使人们误以为它们来自同一个货源或有关联,借他人的声誉和影响力牟利。这是最近在中国经常出现的“靠名牌”的另一种常用手段。将消费者与其他驰名商标或商号混淆,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的经济诱因

2001年1月11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宇翔“组合商标。2002年5月7日,该公司获准注册为42个服务类别“餐厅、餐厅和餐厅”。北京**玉香以自营或特许经营的方式在济南、沈阳、杭州等地开设了7家餐厅,并使用**玉香的注册商标。然而,在北京的**鱼镇,却发现有两家名为**鱼镇的餐饮公司,主要在天津的**鱼镇餐厅经营水*鱼,天津**鱼镇餐饮有限公司只在天津河西区经营。这两家企业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主要股东为胡强。两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招牌、菜谱、筷子套、点菜卡等多处使用“鱼村”字样,北京**宇翔据此将天津**宇翔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强,天津市**区**玉香餐厅的老板首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相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名称。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同一行业用“*”宇翔”注册企业名称的目的是搭上诉人的顺风车,明显是恶意的。上诉人使用的“*”玉香”与上诉人的“*”玉香”商标类似,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上诉人的商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责令上诉人停止侵权,并给予相应赔偿。二审审理后,天津市高院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宇翔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单独或显著使用“**”字眼作为企业名称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并赔偿上诉人**宇翔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在上诉人起诉天津市**区**玉香餐厅老板胡强一案中,一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上诉人胡强在**区**玉香餐厅使用“**玉香”品牌,天津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北京**宇翔案涉及商标和商号问题。其在天津的维权在二审官司中胜诉与败诉,北京**宇翔的代理人表示,他有喜有忧。原告和被告同一的两个案件是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典型案例。被告不仅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且与原告的商标名相同。但是,当一个案件胜诉,另一个案件败诉时,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在胜败之间,我们可以看到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复杂性和难度

第三,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是分散的商号注册制度,它破坏了商号的民族独特性,极大地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也造成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根源。商号与商标的冲突在主观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恶意的,另一种是善意的。每个人都喜欢用同样的吉祥词。一家公司将其用作商品名,另一家公司申请商标。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如果是善意的,无论是将商标注册为商号,还是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只要证明是合法注册,就没有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法律上,作为同根兄弟是无可奈何的

,商标和商号本不该分开,但现行制度却造成了兄弟之间的不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专家们已经讨论了很多年。其实,我觉得很简单。为什么一个商标不能在同一类别中拥有相同的商标?因为商标局进行了统一检索,可以保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如果恶意使用商号,主要问题是不能保证全国的唯一性,所以只要在全国统一搜索商号和商标。目前,多个省份所有企业的基本工商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到。只要把各省的信息统一录入数据库,就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检索,保证全国商号的唯一性。剩下的是统一检索商品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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