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合同的几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民法典》上可有如下类型:
(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
(三)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哪些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变更的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变更的将产生新合同,导致双方当事人按照新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变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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