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如下: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同所有的合同一样,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部分无效或可申请撤销。
二、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
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合同效力的其它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的其它情形有:
1.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4.可撤销合同,这是民法典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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