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内容变更需要什么要求
时间:2023-05-28 19:15:47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5(自然日)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九条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

(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

(五)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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