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有一般执行程序与个别执行程序之分。前者以破产程序为代表,为全体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程序。后者以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程序为代表,为单个债权人个别受偿的程序。
集体受偿是破产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英国著名破产法学者弗莱切(Fletcher)指出:“发达的破产法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集体受偿原则(principleofcollectivity)。……集体受偿原则的根本信条就是,在管理债务人资产和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破产法运行的进一步特点则是它旨在体现道德正当性的独特理念,这种道德正当性贯穿在债权人与他们的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关系中,也贯穿在作为一个群体的债权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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