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审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上诉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上诉,首先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进行审查。提起行政上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
2)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能成为上诉人上诉的对象。
3)上诉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超过时限,上诉无效。
4)上诉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
2、应当撰写好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上诉请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和写作内容、要求与民事上诉状相同。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经当事人签字后提交人民法院。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5、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应当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6、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诉请二审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7、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8、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开始后,作为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解决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来的行政行为而导致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赔偿当一审的裁决结果自己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选择上诉处理,但前提一定要有新的证据,新的材料这样执法人员才会受理,而且二审在重点审查时一般会针对于一审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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