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一、交通事故逃逸是否就负全责
交通事故逃逸是负全责的,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内容,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不予减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七)财产直接损失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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