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看守所保外就医的条件
看守所的犯人要进行保外就医的话,那么所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符合这几个条件的一般都是可以进行保外就医的办理。而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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