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天。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进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家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病人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到太平间。死者尸体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
(6)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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