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纠纷探讨
时间:2023-08-28 19:20:10 2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它废除了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制度,对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实行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的制度。这一改革措施使得企业可以更加便捷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认缴制下股东责任:出资连带责任明确

认缴制是指公司股东在注册时或成立时承诺按照章程规定出资,但实际出资额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这种制度下,股东的责任比较明确,出资连带责任也得到了明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的设立,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出资额应当与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相等。股东应当将认缴的出资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的期限,向公司出资。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出资额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认缴制下股东的责任得到了明确。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商事主体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股东在注册时或成立时承诺按照章程规定出资,但实际出资额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认缴制下股东的责任得到了明确,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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