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哪些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
法律虽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但根据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只应为以下几方面的人员:
1、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
除上述两种人外,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不应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财会专家和学者,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这部分人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但他们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应该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
三、依法受理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配备有专职司法会计人员的技术部门;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大专院校的财会科研机构;
4、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对刑诉法119条是怎么样规定的做了详细的阐述,相信大家对这一条条文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国刑诉法规定在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会指派具有相关学识的学术权威作明白的阐释,要注意这里说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随随便便找来的,必须是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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