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拆迁应该先进行补偿,然后再进行搬迁。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来确定。2.搬迁费,如未提供周转用房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
商业拆迁应该先进行补偿,然后再进行搬迁。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来确定。2.搬迁费,如未提供周转用房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计算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发生停业整顿或者停业治疗的,在停业期间,债务人应继续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停业期间,债务人的税金及附加、水电费、房屋租金、设备租赁费等必要费用开支,仍应照常执行。
但是,如果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停业,导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不能照常执行,那么债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停业超过三个月,或者停业期间其主要营业场所关闭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因此,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停业的原因、时间、影响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在遇到停产停业损失时,债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与债权人协商处理。
商业拆迁应该先进行补偿,然后再进行搬迁。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来确定。同时,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也需要注意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停业超过三个月,或者停业期间其主要营业场所关闭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因此,在遇到停产停业损失时,债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与债权人协商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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