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的种类一般包括:(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被授权人因自己从商标注册人处经授权获得的商标使用权被侵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自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清求得到支持,同样也是自己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前文已经论述。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商标的使用权。而非商标所有权。依照合法程序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被执行人,无论是哪种授权方式,他们都可以以商标使用权被侵权为由,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判决非法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权,赔偿,保护自己商标使用权行使的合法环境。从与案件的关系来看,商标被授权人明显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弊关系。传统物权具有排列性,但知识产权的显着特征是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一旦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合同书.获得相应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即可依据合同书约定在一定時间和地域内行使商标的使用权,其权利的行使与商标权人无异当某种违法侵权行为破坏被授权人合法获得的商标使用权环境.其权利与商标权人一样直接侵权。一旦侵权行为被确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受到影响的事实也即得到承认。当法院裁判不法侵权人给予赔偿时。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成为接受赔偿的主体的法院审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时,商标被许可人也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另行提起诉讼。如果排除了普通许可或者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使其不能通过主动的诉讼形式要求侵权人给予侵权赔偿,而只是以依附于商标权人的地位存在,这将会在无形中降低商标侵权人的犯罪成本。由此可见,商标授权人完全符合民法上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有哪些
1、专有许可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其主要特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于某一范围及时间内使用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使用人有权排除包括许可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可见,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著作权人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行使。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
2、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同专有许可使用之重要区别在于,其虽然可以排除第三方使用,但是许可人自身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而已。有人称之为独家许可使用权,区别于专有许可之独占许可使用权。此情况下,排他许可使用费较之专有许可使用费低。行使过程中,其与许可人地位同等。但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许可人毕竟是权利主体,排他许可使用人仅是被授权人,虽在行使使用权方面平等,但毕竟排他许可使用人不是权利主体,一旦出现被侵权问题,其首先应找许可人协商,其次才是其他第三方。虽他们是利益共同体,但许可人地位优先。
3、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只是获得在某一时间与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利,许可人除了可以自身使用外,还可自行任意许可第三人使用,即便第三人使用方式跟被许可使用人一致,也无关系。这种许可使用费最廉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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