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承担保证责任并对被保证人承担相同责任的人。在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有些团体和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如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此外,非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也不能为保证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其他团体中,不能再担任法人代表。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哪些团体的人不能担任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依法不能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不得担任法人代表。因此,不能担任法人代表的团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依法不能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能担任法人代表的团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依法不能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因此,其他团体中不能再担任法人代表,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也不能作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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