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6-16 21:01:55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山东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本罪是数额额,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侦查机关才能予以立案侦查。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外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身权、隐私权等等;但是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提供财产性利益。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使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若行为人进行威胁或者要挟,目的是要求对方偿还欠下的正当债务或者履行义务,则不构成本罪,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属于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之一,只要是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的行为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或者是多次实施的敲诈勒索的行为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公安机关会对其侦查,之后由人民法院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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