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希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少征、不征税款的,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是比较多的,涉及的罪名可能包括行贿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1、行贿罪。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希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要查纳税人税务申报情况的,纳税人就会构成行贿罪。
2、受贿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纳税人的贿赂后,不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调查的,就会构成受贿罪。
3、逃税罪。纳税人通用欺骗、虚假等的方式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务的,逃税的数额达到较大并且占应税额度百分之十以上的,就会构成逃税罪。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损失的,就会构成该罪。
如何处理贿赂罪
1、对一般贿赂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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