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有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3、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信息产业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