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刘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小赵没有侵害小刘的生育权,小刘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随后,小赵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小刘离婚。经高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那么妻子中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协商决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经男方同意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所以,夫妻双方不能在生育问题上达成合意,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永远无法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
对于女方中止妊娠正当理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
(1)女方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的;(2)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3)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的。
结婚已经是需要考量的大事,孩子生与不生也是夫妻需要协商的话题,提醒大家,生育子女并非只有一方情愿就能完成,夫妻之间建立浓厚感情基础并对生育协商一致,这才是为婚姻与家庭幸福美满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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