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和询问。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传唤虽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可见,拘留是不履行传唤的间接法律后果。
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
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目前在我国,传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治安传唤,而另一种则是刑事传唤。很显然,刑事传唤往往就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一般是对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若此时,嫌疑人不去的同时也没有什么正当理由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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