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债务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知道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的,所欠债务由一方自己负责。据此,二人离婚后,孙某拒绝偿还之前吴某所欠的5万元债务。日前,平阴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吴某和孙某共同偿还5万元债务。
吴某是济南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4月,吴某向同事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为一年。2008年3月,吴某与孙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夫妻婚后一方所欠债务,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知道但未用于家庭的,由所欠债务一方自己负责偿还。
吴某借王某的5万元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吴某称外债太多,无钱还债,而孙某则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由拒不承担债务。王某无奈于2008年12月将吴某和孙某起诉到平阴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孙某称吴某借王某的钱自己根本不清楚,这个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根据离婚协议自己对这笔账没有偿还义务,而吴某也称孙某对借款事宜毫不知情。
合议庭审理认为,虽然孙某和吴某有“各自偿还债务”的约定,但该约定仅对二人有约束力,对王某没有法律效力,故5万元的借款应为吴某和孙某的共同债务。平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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