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买卖纠纷的管辖权
船舶买卖纠纷一般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总则属地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多个被告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损害赔偿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是指碰撞各方仅对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非法损害承担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可分为三种类型:
各方无过错,《海商法》规定了由三种过失条件引起的船舶碰撞的处理方法(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的人为因素造成的碰撞,如因不可抗力、事故或不明原因造成的碰撞,无过错碰撞后,碰撞双方互不负责,(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是由于一艘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过失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另一方的损失负责
(III)过失碰撞
对于过失船舶碰撞,每艘船舶应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过失程度相等或其比例无法确定,则每一方应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因过失而相互碰撞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过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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