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规定,现就四川省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1月-4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3353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4023元。
2019年5--12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2697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3236元。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
2019年1月-4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当地原缴费档次执行。
2019年5-12月,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预缴标准缴纳2019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基数低于34988元的,各地应于年底前通知参保人员予以补足;年缴费基数高于34988元的,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据实认定或按所选缴费档次标准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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