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警是公民的权利。但因为是自己失误将款项误打给对方,警方一般无法根据这种情况进行立案。这种情况只能自己和对方协商。如果无法自己联系上收款人,或者联系上但对方不愿意归还货款,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追款。如果收款人不知账户中多了这笔钱,可以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对方,从而追回款项;如果收款人在明知道钱不属于自己,拒不归还,则涉嫌非法侵占个人财产,只要达到1万元以上,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工厂拖欠供应商货款怎么办
回收货款的一些技巧。当然再怎么小心也会有被拖欠到货款的时候,这个时候就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追回货款了。不过在开始追讨货款前,你要有几种心态,这样有利于你在追讨过程中的情绪。第一是,坚持坚定的货款回收信念。产品卖出去以后,就要把钱收回来,这是你的业务工作,也是客户应该要做的,你来讨货款不理亏,你是对的。第二是,货款回收有利于客户,因为合作是双方面的,只要帮助双方资金链正常的情况才是大家所求的,把自己的货款付了有利于自己公司的财务正常运转,也更能保证供货正常,大家都不会受影响,对客户的发展有利。第三是,业务工作的起点是找客户,终点是收回货款,所以你只有把货款追回来,才可以让你的业务工作受到评分,追回货款是你的业务工作,你只要把这个工作作好,才算把业务工作做完。那么去追还货款是你必须做的。做好这些心态准备工作,那么你就可以开始你的货款回收工作了。如果你的客户明明资金不简章,只是为了便利后面的合作才故意这么拖欠你的货款,那么你只要做一些业务工作中的经常用到的一些小技巧就可以了。比如在收款前事先大个招呼,或在收款前出现在客户的面前提醒一下对方,或懒在那里多一点时间,估计客户就会把货款给你了,或表现得为难点,让客户体谅你。在未收到货款前,暂时不再供货,也逼一下客户,这样客户就会知难而退,把货款给你。在客户有客人的情况下,也不离开,继续要求客户给你付款,这样碍于其他客人的情面客户都会先把货款付给你,因为他并未真要故意拖你货款,所以不会闹得太僵。当然,上面的方法是用来应付好客户的,对一些老赖是没有用的。所以对付老赖类型的客户,你得来点狠的,绝的才行,不然你别指望他把货款给你。当遇到老赖型拖欠货款的客户,你用一般的方法是行不通的,以我的经验来说,最好是采用粘的方法对付这些人比较有效。不要和这些人讲感情或以后的事,粘住他让他给钱才是关键,以后的事以后再说。就算他说什么为难的话或苦衷,你也不要掉进他的圈套,强调他给钱才是重要的。怎么可以让他觉得麻烦就怎么去做,可以导致麻烦之话,率先说出来给他听。就算对方给你磕三个头请你拖延,你也要给他磕四个头请他务必给钱。最后,如果连粘的方法都不起作用了,那么就利用法律来解决了,法院怎么说就怎么做了,因为不这样做,你也实在不行了。除非你用非常手段,不过奉劝做业务的所有朋友,尽量不要用非常的手段,虽然货款无法追回,给你带来损失,带一但你采用了非常手段,那么你的业务路就会黑暗和狭小很多,这也是经验之谈。
二、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是什么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法律中将两者都归入可撤销合同之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理解(如出卖方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应看作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因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问题又往往掺杂在一起。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1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10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极不平衡,在此情况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区别。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购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提供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以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其次,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另一方并没有获得利益,如一方误将某种型号的水泥当作另一种型号的水泥购买,两种型号的水泥价格基本相同,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对方利益不平衡,一方获得的利益大大超出了另一方,或者一方遭受了损失而另一方获得了利益。如果仅仅是一方遭受了损失,而另一方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则此种情况不完全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可以按重大误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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