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快递方式主张权利,提供快递单正常情况下能起到证明作用。
本案中债权人以快递单的来证明自己曾经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但担保人主张未收到所谓的快递,理由包括:地址不准确、收件人非本人签字、快递单上未注明文件名称等。
一审法院显然是认可了担保人的主张,认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担保人免责。
但是二审的高院及再审的最高院的均认为,在担保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提供的快递单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以证明已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以上可以作为此类送达争议焦点法院的裁判原则。
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及主张权利时,应尽量规范完整、减少债务人抗辩的机会。
就本案来讲,律师认为如果债权人在签约和发函时能尽量规范,就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担保人抗辩的机会。
1、对于相关联系地址,最好在合同中进行确认。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相关各方的联系地址由各方自已提供并确认,并说明按上述地址邮寄,如遭遇拒收或退件视为送达,则可免除邮寄地址的争议。
2、快递单上应注明快递内容。
快递单本身只能证明发送过快递,确实不能直接证明快递内容。因此,杨律师建议,以快递方式发送函件,一定要在快递单上标注文件内容,如“催款函”、“律师函”等等。
3、最安全的主张权利的方式是起诉。
无论是诉讼时间,还是保证期间,如果超过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以杨律师的观点来看,在时效和期间到来之前,可以通过交涉的方式主张权利,可以收集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但是,本着安全的原则,除非立即收到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书面反馈承诺,否则最好在时效或期间到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约定提起仲裁。
虽然本案最终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毕竟一审曾经败诉,债权人的不当主张权利的方式及不及时提起诉讼,也确实给自己带来了风险。
所以,不给债务人或担保人在是否曾主张过权利上与债权人发生争议的机会就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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