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亳州市**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应收货款人民币35489.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594.16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产生的利息及因催款发生的差旅费等损失费用。
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5年3月份与被告建立购销货物关系,原告是供方,被告是需方。当时,原、被告约定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被告将需订货品的采购单传真给原告,原告按照采购单交货,并将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提交给被告,并将对账单传真给被告,由被告签字确认,被告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
被告在前两个月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在2015年5、6、7三个月,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三个月的货款价值共计人民币35489.6元。
原告本来有两张由被告签字的送货单,被告有一次称其手上的送货单丢了,原告于是将其中一联送货单给被告,但是被告却仍迟迟没有付款。然后被告又以换了工作人员,送货单又丢失为由推脱付款,于是原告安排工作人员拿着唯一的送货单到被告所在地找其对账,对账之后被告承诺付款,于是原告工作人员就将唯一的有被告签字的送货单给了被告。被告之后就以原告没有送货单为由拒绝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虽然没有了由被告签字的送货单,但是被告需采购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都有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且原告在交付货物时,将三个月增值税发票邮寄给了被告,经原告到税务局查询得知,被告已将发票用于公司报账。
综上所述,原、被告成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548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84594.16元(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上面约定:若有逾期以当月发票货款每月增长20%以此类推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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