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
核对原件(个人申请)。
核对原件(企业申请)。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提交的。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内陆渔船需提供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湘桥分厅”网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湘桥区农林业局
5.审核通过后,到湘桥区农林业局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部门最终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9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湘桥区农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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