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有继承权。
首先关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果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即双方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其次关于继承,被继承人死后的遗产既可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指定继承人,如没有遗嘱抚养协议或遗嘱的,则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
最后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法律不再保护事实婚姻,双方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婚姻关系,所以法律规定的关于夫妻双方或配偶的相关权利都无法享有。
虽然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双方之间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指定另一方继承其遗产,这样基于被继承人的指定,被指定人也享有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性质为独立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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