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还是“数字公司”
时间:2023-06-08 17:51:49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背景链接:教授状告书生

2004年初,著名版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发现,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将其多部作品上载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供会员阅读。2004年10月,郑成思等7名学者将书生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书生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书生公司行为构成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公开向作者道歉,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随着数字化互联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所谓数字图书馆渐渐浮出水面。但究竟何为数字图书馆,至今尚无准确定义。不久前终于尘埃落定的书生公司侵权案的判决,准确划清了公益数字图书馆与营利数字公司的界限,可以说为我们如何认识数字图书馆作出了理论上的贡献,同时也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书生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他人作品供人阅读,其抗辩理由是,为了社会公益,数字图书馆使用已出版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有图书馆之名,是否就有图书馆之实?如何界定数字图书馆与数字公司,这是一个在法律上必须廓清的问题。

揭开公益面纱

就传统图书馆来说,公益性是其首要特征,在版权制度上,出于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图书馆享有版权侵权豁免。是否具备公益性,是判断数字图书馆能否不经版权人许可,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版权人作品的决定性依据。但不可认为,凡是冠以图书馆之名的机构均可以擅自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名、实未必尽然相符。

某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冠以数字图书馆的称号后,未经版权人许可,也未向版权人支付任何报酬,大量使用他人版权作品制作成网络数据库,以向个体读者出售阅览卡或向传统图书馆出售所谓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方式,通过互联网络向社会公众大规模提供有偿浏览、欣赏他人版权作品的服务。事实上,这与其他侵犯版权的行径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如果把书生公司这类所谓数字图书馆比作一个水果商,其未经各个果园主人的许可,也未向这些果园主人支付任何费用,就摘取了果园里多种水果,然后制作成果盘——这相当于那些数据库,转手高价卖给个人消费者——这相当于出售阅览卡,或者卖给果盘需求量大的酒店、餐馆等单位——这相当于向传统图书馆出售所谓数字化解决方案,显而易见,这个水果商对那些果园主人实施了赤裸裸的掠夺,并且利用这些无偿掠夺来的他人劳动成果,从消费者身上攫取利润,这就是那些营利性公司企图用数字图书馆的面纱遮掩起来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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