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芳,女,省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被收养人:卢辉,男,省县,1977年出生,住市路号。收养人李明是送养人李英的胞兄。李明同陈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文、李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一、被收养人卢辉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为李明、陈芳的养子;二、卢辉改名为李辉;三、卢辉以父母称呼其养父母;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李明、陈芳对卢辉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卢辉今后应对李明、陈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卢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品德。
立收养协议书人:卢文(签名盖章)李英(签名盖章)李明(签名盖章)陈芳(签名盖章)卢辉(按手指印)证明人:邱(签名盖章)胡(签名盖章)19年月日。
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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