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为了保障租赁财产的安全完整,出租人通常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要求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将押金返还承租人。但现实中,往往有很多出租人会因为承租人损坏物品等各种原因而将押金扣留,在接管房屋时不予退还。所以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首先我们应该尽力与出租人谈判。如果谈判失败,我们可以向居委会申请调解。
房东不退押金可不可以报警
房东不退押金可以报警,警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只能通过起诉解决。当合同关系终止时,承租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承租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可以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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