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经今年芜湖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补充规定》对芜湖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作了一些必要的详尽补充,取消了过去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中设立奖励资金的做法,增设了放弃安置补助。审查批准后的拆迁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发生的相关后果,由拆迁人承担一切责任。
《补充规定》明确,2008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仍执行《芜湖市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重置价格计算。
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按原标准执行,三山区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暂不适用本规定。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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