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偷税漏税的行为:1.成本费用互化,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帐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2.费用资本(产)互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帐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3.费用名目转化。
一、合同违约金税前扣除标准
1、合同违约金基于合同未按约定实现或者未实现,包括合同双方约定的罚则,属于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同时,对于未按约定履行,包括延期以及由于履行质量产生的折让等,主张违约金一方会产生流转税的应税事项(供货方劳务提供方主张,按价外费用增加纳税;购货方劳务接受方主张,按红字折让抵减成本)。
2、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比如对纳税人支付的税款滞纳金就不能扣除。所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公司的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购入固定资产,从其形式上来讲就是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分期支付相应的货款;所以,在税收上应同属于外购固定资产的类型,其计税基础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总价和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确认,而不是以《第4号准则》规定的购买价款现值为账面价值确认;这就使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导致每个纳税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按税法计税基础允许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折旧额不相等,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直接影响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18号准则—所得税》规定,融资租(购)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购)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或权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对应科目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违背了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所以,融资租(购)入资产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应将其视作为永久性差异,不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只是在每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三、老板财务造假合法吗?
老板财务造假是一种违法行为,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前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不注重业绩,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
1.资产虚增
(1)费用资产化
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有的企业却将部分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会计科目,使得企业当期损益不实;有的企业待摊费用不及时足额摊销,而是长期挂账,将本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作资产。企业通过将费用资产化,虚增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2)存货不实
有些企业积压多年的货物,或已经淘汰过时应当报废的物资不做账务处理,或存货的现实价格(或可变现价格)已明显低于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却仍按历史成本挂在存货账上,存货价值不实,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虚增了企业存货价值。
(3)固定资产价值虚假
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主要表现在折旧不足、技术进步后造成的无形损耗不计、已毁损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处置等,虚增(减)企业资产。
(4)递延及无形资产摊销不足
递延及无形资产应当按时足额摊销,已经淘汰过时的无形资产不应当再挂无形资产账而应当将摊余价值作为期间费用计入损益。而许多企业对已经没有使有价值或已经不可能再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却仍然作为资产列账,虚增了企业资产。
2.负债不实
(1)应付款项高估
许多企业的应付款项不及时或每年与往来单位核对确认清理,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的应退未退、应付未付款项普遍存在,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不包括长期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已经不存在的仍挂账的也不少见,企业实际需付债务小于财务账面债务,企业应付款项高估。
(2)预提费用不实
许多企业为了调节当期损益,不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预提费用,而是根据企业调节损益的需求预提,有的企业应提的不提或不应预提及多预提的不及时冲销,致使预提费用会计科目反映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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