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一般在提供购买发票、合同或完税凭证后,法院将予以认可。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一般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
1、房产: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对方手里,则需要委托律师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果上述证据难以取得,可以委托律师到车管所调取车辆登记信息。
3、股票、基金:相关书面凭证。如果没有书面凭证,则需要委托律师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4、公司股份:相关书面凭证。如果没有书面凭证,则需要委托律师到工商局调取企业档案信息。
5、工资:工资条、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如果没有书面凭证,则需要委托律师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是建议不能仅收集收入情况(因为不清楚支出情况),建议同时务必收集存款情况。
6、存款:相关书面凭证。如果没有书面凭证,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在相关银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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