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不具备强制力,因为它不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只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拘传的法律条款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两条,即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是一种强制的措施,是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指点地点接受讯问。
《刑诉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五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三、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几日的标准是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处罚如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从立法本意上来说,本条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单指采取了某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指其强度和形式与拘留基本相当的强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传,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动范围,强度较低,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折抵的计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1日。折抵应当从行政拘留执行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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