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仅父母对其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其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时候开始,双方也互负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被收养的成年子女对其养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拒绝赡养其养父母的子女不仅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还违背了法律,没有劳动力或是生活拮据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被收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因而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行为是有效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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