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执行中可否只向连带责任人主张
民法典对执行中可否只向连带责任人主张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只可以向被执行人或者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当事人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
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
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
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处理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时忽略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问题。
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民法典对执行中可否只向连带责任人主张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只能向被执行人或者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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