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3 10:32:48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04-7-22

【执行日期】:2004-8-1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专利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市专利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资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发展资金。

专利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第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九条?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利申请当事人应当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一)申请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六)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七)举办各类专利信息发布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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