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属于逃逸,但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知道是无证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处罚
没构成犯罪的,按照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标准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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