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制定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迫交易罪何为情节严重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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