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包括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组 织 卖 淫 罪 、 强 迫 卖 淫 罪 司 法 解 释 全 解 析
强迫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实施行为的内容以及故意的内容上。强迫卖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强迫卖淫罪的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内容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罪名的修改,对于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共十四条规定了情节严重标准,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强迫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实施行为的内容以及故意的内容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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