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劳教记录是否可行
时间:2023-09-01 15:10:10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逝者的档案资料通常在去世几十年后仍可查阅,而劳教人员的档案管理则更加严格,随时随地都会被调出来用于研究某些案例的相关性,以及日后劳教人员和公安机关人员翻案重审做相关依据。

在现有条件下,通常情况下,逝者的档案资料在去世几十年后仍可查阅。劳教人员的档案管理上更加严格,随时随地都会被调出来看,用于研究某些案例的相关性,还有就是以备日后劳教人员和公安机关人员翻案重审做相关依据。

能 否 消 除 劳 教 记 录 ?

根据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人员,在短期内予以法律制裁,进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以达到改造和教育目的的行政处罚。而劳动教养记录是指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理论上来说,劳动教养记录应当公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劳动教养场所为了保护内部管理秩序,可能会对劳动教养记录进行保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了劳动教养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教育被劳动教养人员,但并未明确劳动教养记录应当公开。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记录进行保密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三十日内不予答复,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记录进行保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予以公开,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同时,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三十日内不予答复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支持。

逝者的档案资料在去世几十年后仍可查阅,而劳教人员的档案管理上更加严格。根据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人员,在短期内予以法律制裁,进行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以达到改造和教育目的的行政处罚。而劳动教养记录是指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劳动教养场所可能会对劳动教养记录进行保密。因此,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予以公开,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同时,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三十日内不予答复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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