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不同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物质产品,其生产者可以通过统一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来确保商品质量的同一性,所以即使商标转让也依然有品质保证功能。再者,商标权转让会使受让商标的生产者更加努力创新以维持或增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否则就会血本无归。
因此,商标的转让并不影响消费者从物质商品中获得同等质量的物质享受。而作品署名权转让,并不能保证作品质量的同一性,不同的作者有着不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是不能因为作品上署了名人的名字就具有了名人的情感。很多消费者在没有完全欣赏过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前,就根据作者的名誉和声望来购买作品,其前提是消费者认为署名的人就是真正的作者,其通过作品就能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如果消费者知道他所信赖的作者并没有参与创作,而只是挂名,作品与其思想毫不相干,那么明智的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这样的作品的,毕竟不能得到同样的精神享受。从这方面讲,署名权不能如商标权转让那样毫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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