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劳模医疗费用报销
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5%。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劳模,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增加的比例报销。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比例提高到95%,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对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参保的离退休劳模门诊、急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全额和差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报销标准为95%,大额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95%。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6月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报销,对财政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的医疗费用和市级以上参保的离退休劳模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关补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申报注销,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对享受财政补贴但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的门急诊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住院、门诊的特殊疾病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治疗标准报销,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沈农大法〔2003〕第85号)规定,其余费用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缴纳。沈阳农业大学离退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辽宁中医药大学医学院第一医院、金秋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肿瘤医院、沈阳传染病医院、沈河口腔医院等245所医院,沈阳农业大学医院245医院,陆军总医院,沈阳口腔医院。调整后,沈河区口腔医院不再是我校的定点医院,其他医院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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