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企业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10月8日至2003年10月7日。2003年9月20日,我收到公司的通知,告知我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合同自然终止。可我在该公司干了近5年,这五年里该公司一直是按1千多点的工资标准,即按我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为我交纳社保的,可实际上我的上一年的月工资加上奖金月平均收入为8000元,两者之前相差六千多元,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保险金吗?我共在该公司工作了近5年,都可以要求赔偿吗?
读者:吴亮
吴亮读者:
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由于你的社保费缴费基数按照一千多元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这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缴费基数的确定:1、2003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也就是说劳动者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如果收入超过上限或下限则以上限和下限为准。
上海市2002年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23元,则2003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23×300%=4869元,下限为1623×60%≈974元。其他各年按照有关法规类推。您上一年度的收入月平均约8000元高于4869元,则以4869元为限,即最终缴费基数为4869元,您所在的单位应以4869元的基数为你交纳社保费。现在你单位以一千元为缴费基数,显然是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的,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顺便说一句,你应当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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