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郑城镇的张先生因家中有果园,为了方便果品销售,便在一家专场店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当时看着没有什么问题,交上3200元钱后,他把车子开回家了。第二天,他去苹果园内拉苹果时,感觉三轮车后面的两个轮子有些晃荡,等他下车仔细查看后发现,两个轮子形状有点变形,刚刚购买的新车,轮子就变形了,他认为这是车轮质量有问题,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时,人家却说是张先生开车时不小心把轮子给磕变形了,不同意更换。于是,消费者来到工商部门申诉。
接到张先生的申诉,工商执法人员认真查看了三轮车的双轮情况,据张先生讲,车子买回来后,一直都在家里停放着,从村里到果园都是平坦路,不可能把轮子磕变形了。在了解事实情况后,执法人员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调解。工商人员认为:新车车轮出现变形,这说明车毂的硬度不强,达不到质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山东省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按照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统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并注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具备法定条件的维修点。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工商执法人员通过讲解,让经营商明白了,自己销售的电动车车毂质量确实有问题,应当无条件给张先生更换一辆新车。最终张先生开着给调换的新车高兴地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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