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扣押被害人物品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案件的情节比较严重复杂,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超过三十日不作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扣押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的相关物品,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给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缓刑时候到关押的物品被扣押了怎么办
法院判决书中没提及的财物一般不是涉案物或赃款赃物,只要没有明确罚没或处置,则是应退给财产所有人的财物。如果案件结束,可以到公检法或者看守所,去取回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的物品,如果是赃款赃物不能退回。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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